发布日期:2023年02月17日 11:06 浏览次数: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和《南京农业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院党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坚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学生入党。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严格执行大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各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吸引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特别要加强对新入校师生的启发、教育和引导工作,及时组织开展入党启蒙教育。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安排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介绍入党条件和程序,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掌握其主要经历和家庭主要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并做好谈话记录。
新入校的师生员工,如在原单位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校后要及时向所在党支部说明情况,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书等材料转至我校,可延续接受培养教育。若本人档案中无入党申请等相关材料的,或原单位不能提供原始入党申请书的,应重新递交入党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按重新递交书面申请之日算起。入党申请书一般由党支部保存,入党后存入个人档案。
入党申请人应及时参加学校党校和各学院分党校组织的入党启蒙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课程学习。
第七条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报学院党委备案,并指导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入党积极分子应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在学生团员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采取投票、公示方式产生,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具体推优方法按学校团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每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主要由培养联系人负责,并做好考察记录,考察意见与结论应向党支部汇报并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本人。
考察的主要内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和现实表现等情况,指出其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并将考察意见以写实的方式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考察的方式:听取本人思想汇报和个别谈心;观察其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定期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注意了解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表现等。
二级党组织每年应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对转入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学院党委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的,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对转出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学院党委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听取意见一般应采取党员和群众座谈会方式进行,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一般除主持人与记录人外,参加人数不得少于10人。发展教工党员,应听取学院负责人及同事的意见;发展研究生党员,要听取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及其所在专业或支部同志的意见。座谈时,要注意引导谈话人全面、客观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评价,既谈优点,也谈不足及努力方向。要注意做好谈话原始记录并由谈话人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确定发展对象,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一)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主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确定学生发展对象,主要看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向上,表现突出。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候表现、党内外群众意见、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简单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向党组织如实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二)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三)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四)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要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集中培训工作由学校党校统一安排,各分党校具体实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一年内在校内外参加过发展对象党校培训,并取得相当于我校校级党校结业证书者,证书视作有效。
未经培训的和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原则上上半年于6月底前完成,下半年于12月底前完成。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八条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决议,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一)预审的材料主要有: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及公示材料、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政治材料、党校结业证书等。
(二)审查的重点是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群众反映是否好,群众威信是否高;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政治觉悟是否高,道德品质是否好;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发展学生党员要注重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
(三)审查的要求为:逐一审查相关材料,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认真考察发展对象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深刻,是否懂得党员义务和权利,是否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是否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确保政治合格。
第十九条经学院党委预审通过后,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学院党委将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妥善处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党委组织部。未调查清楚的不得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事宜。
经学院党委预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发展对象,由学院党委到校党委组织部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及时发放到党支部。党支部要指派专人指导其认真规范地填写,支部委员会要对其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条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支部书记)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五)宣布表决结果,通过是否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发展对象谈对支部大会的认识,表明今后的态度。
第二十一条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酝酿后,提请下一次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学院党委审批,发展教职工党员发展前还须同校党委组织部沟通。
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核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学院党委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学院党委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条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系统教育和考察。考察的重点应放在其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和现实表现等。
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要认真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按时、主动、足额交纳党费。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应当组织预备党员参加集中培训。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无故不参加党校集中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预备期满时,应当推迟讨论;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其中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学院党委审核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学院党委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学院党委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 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学院党委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转正的具体程序是:
(一)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或党支部提出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审查;
(五)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六)报学院党委审批。
学生预备党员转正要进行公示、无记名投票,并组织预备党员进行转正答辩。
第三十五条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必须在预备期满后召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必须到会。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其主要程序是:
(一)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并向党支部说明有关问题;
(二)党小组或培养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培养考察情况;
(三)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考察和教育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五)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六条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各学院党委应当对转入的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或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院党委审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三十八条党组织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学院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学院党委保存。
学生党员以及预备期内的教职工党员的材料由学院党委负责管理,教职工正式党员的材料统一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学院党委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不断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重视基层党支部书记、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根据上级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结合上一年度党建工作情况等,核定各二级党组织本年度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每年10月,依据二级党组织上半年发展党员情况调整计划。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会同其它党务部门加强对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进行不定期抽查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学院党委根据学校党委组织部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本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必须使用省委组织部印制的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如发现使用非本年度或其他方式印制的入党志愿书,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记录。要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档案。要妥善保管党员档案,并按有关要求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十四条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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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